自稱“工資低生活壓力太大”,北京二商大紅門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後勤部班長孟慶宇為發泄不滿,將敵敵畏投進公司宿舍不鏽鋼飲水機內,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昨天上午,這起與復旦投毒案極其相似的案件在通州法院開庭,被告人孟慶宇被控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庭審中,孟慶宇痛哭稱只想搞個惡作劇,引起領導重視。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京華時報記者裴曉蘭
  □案情
  深夜將敵敵畏倒進飲水機
  昨天上午10時許,孟慶宇被帶進法庭。他看上去有些沮喪,他的妻子坐在旁聽席上不停哭泣。
  孟慶宇現年39歲,通州區人,初中文化,案發前是北京二商大紅門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後勤部班長。
  檢方指控,2014年9月23日23時許,孟慶宇為發泄心中不滿,利用工作中管理敵敵畏等物品的便利條件,將從公司庫房內取出的敵敵畏投放到公司宿舍一層水房內的飲水機里。檢方認為,孟慶宇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應當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孟慶宇當庭認罪。“我希望領導重視一下後勤工作,就想弄個惡作劇引起領導註意。”
  孟慶宇說,案發日晚6時許,他和幾位同事外出吃飯,喝了二三兩白酒。晚上9時許回到宿舍,他又自己喝下一瓶啤酒。“當時心情特別煩躁不安,想到我工資低,生活壓力大,工作又多,就想搞一個惡作劇,發泄一下。”晚10時左右,他來到二樓庫房拿了半瓶敵敵畏,“我是管理庫房的,有鑰匙”。晚11時許,他來到宿舍一樓水房,將100多毫升的敵敵畏倒進了飲水機的儲水罐里,之後回到宿舍休息。
  孟慶宇投毒的飲水機是方形的不鏽鋼電熱開水器,總容水量為80升。開水器正上方有蓋子,打開後可以向儲水罐註水。孟慶宇供稱,他將蓋子打開後,將敵敵畏倒了進去,之後又把蓋子蓋上。
  保安發現水有異味後報警
  “敵敵畏是滅蒼蠅用的,放進飲水機里後味道特別大,極其難聞,我認為不會有人喝那水。”孟慶宇當庭多次強調沒想傷害誰,就是想熏一下大家,進而讓領導知道他的不滿而重視後勤工作。
  在孟慶宇將敵敵畏倒入飲水機後,女職員王某是第一個接水的人,時間在2014年9月24日零點27分。王某說,她到一層水房拿著杯子接水,當時沒什麼感覺。回到辦公室後,她聞到水裡有刺鼻的怪味兒,沒多想就把水倒了。“我以為是杯子的味兒,就又拿著杯子回到水房去接水”,王某說,接水時,她刻意聞了一下,發現不是杯子的味道,而是水裡散髮的味道,於是再次把水倒掉,回到辦公室繼續工作。
  凌晨3時許,一名保安到單位上夜班,拿著暖瓶到一層水房打水。他說,灌水的時候就聞到水裡散髮出一股刺鼻的味道,像是敵敵畏。當時他還沒深想,拿著暖瓶回到值班室。倒水時,水裡的刺激性氣味特別嗆,他也沒喝。覺得水裡肯定有問題,他打電話彙報給了安保部部長於某。
  於某到水房查看後發現水確實有刺激性氣味,讓保安看護,暫時禁止使用該台飲水機。當日早8點40分,於某報警。
  □量刑
  檢方建議判處3至4年徒刑
  民警趕到現場後瞭解到,飲水機在2014年9月23日22時30分時未發現異常。經查看監控錄像,發現在女工王某進入水房前,先後有4名可疑男子進入水房。
  經過排查和對比監控錄像,專案組確定最後進入水房的男子是公司後勤部班長孟慶宇。另據公司內部員工反映,孟慶宇負責公司存儲敵敵畏庫房的管理工作。2014年9月27日17時許,民警在公司將孟慶宇找到。孟慶宇起初予以否認,在第二次審訊中才承認投毒。
  昨天,公訴人指出,公司的人都可以飲用事發飲水機內的水。敵敵畏易溶解於水,雖然剛投放時刺激性味道很大,但是如果當天夜裡沒人發現,第二天可能會氣味消融。“當大家都感覺不到有什麼氣味時,可能會有人飲用,後果不堪設想”。
  公訴人表示,投放危險物質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當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鑒於孟慶宇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3年至4年量刑。
  孟慶宇的辯護律師建議判處其緩刑。公訴人表示反對,稱孟慶宇投放敵敵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性質惡劣。且未造成嚴重後果是因保安發現及時,故孟慶宇不適合緩刑的適用條件。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自述
  “生活壓力特大,酒後就想發泄”
  都說四十不惑,還有3個多月就滿40歲的孟慶宇卻顯得特別迷茫和壓抑。昨天,他在為自己辯解時痛哭流涕,把自己形容得特別委屈。
  孟慶宇說,他小時候因為智商存在缺陷,讀的是培智學校,初中上一年就輟學了。之後,他先是在家務農,1994年至2000年在北京市水泵廠工作。水泵廠倒閉後,他在麥當勞打過工,做過小買賣。2007年,他到北京二商大紅門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起初,他在食堂開車,2011年到後勤部擔任班長。
  孟慶宇的妻子小他11歲,沒有工作。夫妻倆有一個2歲的女兒。孟慶宇的母親已經去世,70歲的父親退休在家。他有一個哥哥、兩個姐姐。
  對於後勤部班長的工作,孟慶宇並不滿意。他說,自己負責廠里的綠化、洗衣間、保潔、宿舍管理,還負責垃圾站等處的消毒等工作。“工作特別繁瑣,掙錢又少。升遷、漲工資又很難,所以一直特別不滿。”
  孟慶宇每月工資
  4000多元,扣完五險一金約3400元。孟慶宇說,工資根本不夠花。“全家就指著我一個人掙錢,生活壓力特別大,所以在喝酒後就想發泄一下。”
  “現在想想都後怕。”孟慶宇說,在看守所的100多天里,他一直受著內心的折磨。每天都在懊悔。“因為這件事,我全家都毀了,我的孩子還小……”說到這裡,孟慶宇泣不成聲。他說如果不能被判緩刑,他不知道如何面對那麼長的刑期。“我請求法官給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
  □釋疑
  都是往飲水機投毒為何起訴罪名不同
  同樣是在飲水機中投毒,“復旦投毒案”的被告人是被以故意殺人罪起訴,一審宣判也是此罪名。孟慶宇則是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類似的案件定罪為何不同?記者就此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
  阮齊林教授說,有沒有公共危險性是故意殺人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本質區別。投放危險物質罪是通過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的往往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孟慶宇向單位的公用飲水機內投毒,涉及整個單位多人的生命安危,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這一投放行為不需要實際導致人員傷亡,就視同既遂。如果致人死傷,則量刑更重。
  “復旦投毒案”的被告人是向室內飲水機投毒,該飲水機非公共場所使用,且投毒的對象特定,就是其同住的室友。在這種情況下,復旦投毒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具備公共危險性,因此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阮齊林教授說,以投放危險物質的方式致多數人死亡的,也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特征。但是考慮到公共危險性,習慣上還是以投放危險物質罪來定罪處罰,該罪名更適合此類犯罪行為的特點,同時也涵蓋致多人死傷的後果。  (原標題:二商員工單位飲水機內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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